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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 星期六

【多倫多開車】超速被開罰單 庭審屢次延期 提請11B案件終止

發表: 201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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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tock)

【引言】法律是個非常專業的領域,很多華人同胞平時無暇顧及或沒有機會了解加拿大的基本法律規定。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擾,有時難免出現「驚慌」或「病急亂投醫」的狀況,使原本不易的移民生活「雪上加霜」。

大紀元急華人所急,想華人所想,編者為此走訪了安省法院以及業內人士。基於對法律隱私權等諸多方面的考量,編者將了解到的一些案例改寫成故事,目的並非為讀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諮詢和建議,而是希望通過對案例故事的分析,讓華人同胞除了對加拿大的法律有更多的認識外,還能以一些教訓為戒,避免日常生活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快地融入當地社會。再次提醒讀者,當事人遇到類似的法律案件,請諮詢有關專家和律師。本欄目不為此承負法律責任。

案例故事

庭審屢次延期提請11B案件終止

上期案例提到的吳先生因超速被開罰單,他選擇了上庭,從接到罰單到法庭開審,期間多次延期,時間長達16個月,最終上訴法官按憲法11b的規定,判此案Stay(即擱淺或終止)而告一段落。也許很多朋友對11b可以幫助當事人成功結束法律案件不太了解,就讓我們來簡單介紹一下11b是如何在吳先生身上生效的。

吳先生在首次開庭前要求法庭提供翻譯,但由於開庭時翻譯沒到而造成的第一次延期,這個責任歸屬法庭;由於控官之前犯了錯誤,給了他非本案的警察筆錄,直至第二次上庭時他才取得了正確的文件,導致他需要更多的時間先去了解清楚筆錄的內容而引發的延期,該責任歸屬控方;第三次上庭時由於控方警察的筆錄字跡潦草,讓吳先生無法辨認、需要翻譯為其解釋清楚以導致審理時間不夠而需延後,此次的責任方仍在控方處。上述所有延期的時間累加,已達到了16個月,超過了11b規定的期限。綜其所述,該案多次延期的責任方均不在吳先生,所以他是具有充分理要求提請11b來保護自身的權益的。這也是上訴法官最後判決的合法依據。

 

相關知識介紹:

案件擱置(Stay)和憲章權利11B

加拿大人權憲章第11 (b)條授予每個在加拿大受到指控的人「在合理時間內開庭受審的權利」。

如果從案發到開庭的等待時間超乎尋常,可能會對當事人有利,因為延期開庭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使得庭審被中止,在法律上的程序叫「擱置」(STAY)。

若等待開庭的時間超過了10個月,就可能被視為不合理拖延。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要想提出自己的憲章權利受到侵犯,需要向法官遞交申請,指出您的憲章權利11b條受到了侵害。

當事人的申請能否獲得成功,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 當事人同意延期,總共延期的時間,延期的原因。

在遞交上述申請的同時,如果您能給檢控官寄信要求提前您的庭審日期,將對您成功提出憲章挑戰並擱置庭審起到助益(當事人同意延期),但寄信不是必須的環節。

如上所言,等待時間超過10個月被看作是不合理。如果等待開庭的時間超過了18個月,則被視作是極度不合理,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您提出憲章侵權的動議,定能勝算在握。

治安官還可能考慮的因素是延期的原因。如果延期中有任何部分是您自己的過失所致,同樣會影響動議的結果。比如,您在開庭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向公訴人要求公布案件材料,因此而導致了庭審的延期(推後)。這無疑會導致您的憲章11b動議被拒絕。

下面就介紹一下關於申請庭審「擱置」需要遵守的一些規則和程序:

三個必須遵循的注意事項:

109條:申請擱置庭審程序

如果您想提出擱置申請,您必須遵循人權憲章第109條的要求。您必須通知總檢察長您有意提出憲章議題。 要給出恰當的通知,109條要求您做到以下三點:

  • 您必須遵守法庭章程;
  • 您必須使用正確的表格;
  • 您必須在上庭前至少15天給出通知;

(1)法庭章程

法律章程規定,省級案件違法的法庭程序可以通過條例來規管。這一條例被稱作「安省省級法院案件法庭章程」,也被簡稱為「條例200」。這些章程和規則非常重要,尤其是第7條關於動議和申請的內容。

(2)恰當的的通知

要恰當的通知安省或加拿大的總檢察長,您必須填寫這份表格並遞交上述機關。

(3)天數的計算

法律上計算天數的方式比聽起來更要複雜些。根據「條例200」第4.4條規定,當「至少」的字樣和天數一起出現時,第一天和最後一天不計算在內。因此,在計算「至少15天」時您需要特別小心。

必須填寫並提交表格4F

表格4F的全稱是「憲章質疑通告」,如果第109條適合您,那您至少要提交這份表格。這是一份很簡單的文件,旨在告訴所有利益(或可能的)相關方,在庭審上您要做出中止指控的動議。實際上這就是一個通知,等於您在告知安省或加拿大的總檢察長:「我打算在開庭時提出動議了。」

如果您的實際情況和呈詞不能完全反映在表格中,您就需要遞交一份「事實陳述書factum」,陳述您的觀點。庭前動議使用的「事實陳述書」需要列出事實,說明檢控官和您自己是如何處理您的案件的。您需要解釋您的憲章權力如何被檢控官侵犯。您的陳述書中也可以給出論點,說明您為何是無辜的。但建議您最好不要把要求中止案件的庭前動議和開庭時的抗辯混為一談。這個動議的目的並不是要證明您的無辜,而是要證明檢控官在處理您的案件時犯有程序上的失誤。

儘管沒有明確要求,您還應該遞交一份宣誓書面證詞(Affidavit)。這是一份正式的,在宣誓下所作出的事實陳述。

 

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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